采石場承包相關法律規定
采石場可以承包出去,但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單位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否則將無法進行合法的礦山開采活動。采石場承包相關法律規定,從礦產資源開采方面考慮,涉及到《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土地承包主要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法》。詳細解答
詳細解答
采石場可以承包出去嗎
采石場可以承包出去,但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單位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否則將無法進行合法的礦山開采活動。
采石場承包相關法律規定
采石場承包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礦產資源開采和土地承包兩個方面。以下是一些與采石場承包相關的法律規定:
從礦產資源開采方面考慮,涉及到《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土地承包主要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法》。
《礦產資源法》是基礎性法律,規定了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開采需申請采礦許可證等原則性內容。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則更具體,明確了采礦權的申請、審批、登記等程序,還有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等細節,這些內容都得詳細地整合到回復中。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的原則、程序、合同簽訂等內容,這些與采石場承包緊密相關,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等規定。
礦產資源開采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十六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四)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禁止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
第三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
(四)《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第五條: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百三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八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四十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在實際操作中,采石場承包需要嚴格遵守上述法律規定,確保合法合規。同時,承包合同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包期限、費用、開采范圍、環境保護要求等。建議在簽訂承包合同前咨詢律師,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